中新網溫州12月25日電 (記者 張茵 通訊員 鹿軒)餐廳服務員竟利用消費者刷卡結賬時偷偷“克隆”信用卡信息,並交由他人複製卡片,上家利用“克隆”卡透支、取現消費,服務員從中獲取相應報酬。12月24日,溫州鹿城法院判決這起信用卡詐騙案,分別判餐廳服務員李A某、徐某和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和二年。
  因為來餐廳吃飯的客人經常會拿信用卡或儲蓄卡結賬,做服務員的徐某和李A某、駱某(另案處理)發現了牟利的機會。
  經過事先預謀,利用客人結賬時將信用卡交給他們刷卡之際,用讀卡器讀取客人信用卡信息,並趁客人刷卡消費之際,偷記密碼,再將上述信息交給他人複製信用卡。他人製作“克隆卡”盜刷、取消後,分給徐某、李A某等人部分“提成”。
  讀卡——竊取密碼——將卡片信息交給他人——複製並製作“克隆”卡——盜刷,每一個環節都分工明確,都有專門的人負責。
  2013年9月,李A某、徐某、駱某在溫州市區學院路某酒店工作期間,竊取王某、林某、胡某三人信用卡信息,交由他人複製上述信用卡。隨後,上述三人信用卡被取現、盜刷人民幣7.75萬元。
  得逞後,三人怕行跡敗露,便相繼辭去了學院路這家餐廳的工作,分頭行事。
  3個月後,李A某和駱某在溫州市區黎明立交橋旁的海鮮餐廳繼續應聘了服務員的工作,聯合李B某、覃某、張某(均另案處理)採取上述方法獲取來餐廳消費的朱某、張某等5人信用卡信息及密碼。隨後,上述5人的信用卡被取現、盜刷合計人民幣52.29萬元。
  而此時,李A某的老鄉徐某則在溫州市區解放北路某酒樓當服務員。今年2月,徐某利用上述方法竊取了蔡某、戴某信用卡信息及密碼並予以複製。
  徐某事先和31歲的福建惠安人蔡某商量好分工,由蔡某負責複製信用卡。蔡某幫徐某複製了翁某的信用卡。隨後,翁某的信用卡被取現人民幣2萬元。
  徐某將另一受害人戴某的信用卡信息複製給他人製作克隆卡,戴某的信用卡被轉賬人民幣4.6萬元。
  鹿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A某、徐某、蔡某結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實施信用卡詐騙活動,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中,李A某信用卡詐騙金額達60.0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而徐某信用卡詐騙金額為14.35萬元,數額巨大,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蔡某信用卡詐騙金額為2萬元,數額較大,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完)  (原標題:服務員克隆消費者信用卡套現 被判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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